很多人與他人金錢來往,不是真的為了賺取利息,而是好友及親戚開口了不好意思拒絕,甚至不好意思向他要個借條或字據,另外就算拿到對方的支票或本票,是不是就能高枕無憂?欠債不還是常有的事,其實借錢時不要期待對方還也不寄望獲取高額利息,只是一個幫忙的心態,可能會比較輕鬆吧!而且會向你借到錢的人不是好友就是親戚,陌生人總不可能向你借到錢吧!但是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卻不可不知。
借錢通常可要求對方簽署的證明有:
一、借據:
借貸關係是一種要物契約,也就是說你必須證明有交付對方金錢才有效,所以借據上一定要約定還款期間,並且要註明「收到新台幣00元整無誤」的字句,才會是一張有效的借據,否則如果對方否認拿到錢只是寫了借據,你就必須舉證證明交付金錢的事實。如果可以要求對方找一個連帶保證人就更有保障。如果有雙方去法院公證,則公證書就可直接強制執行,算是最有保障的。
二、支票或本票:
支票是對方在銀行開戶由銀行發出的支票,如果存款不足可能會退票。而本票是債務人以自己名義開具的票據,支票與本票都可以證明對方向你借款的事實,如果拿的是第三人的支票,記得要叫對方背書,否則到時只能向發票人請求票款,會讓真正的債務人逍遙法外。
三、設定抵押權:
如果對方借貸金額太大(幾十萬或上百萬元),最好要求有不動產抵押(房屋或土地),如果已經設有銀行第一順位抵押貸款,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時,要注意有無清償機會(亦即房屋的價值是否足夠)。
四、匯款證明:
如果你什都證據都沒有,銀行匯款證明也可以作為你有交付金錢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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