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案借錢損失 卡主料毋須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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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陸偉雄指出,信用卡騙案發生後,如果警方查明信用卡持有人沒有參與騙案,處理個人資料無失當,例如沒有隨便公開或遺失個人資料,一般情况下,信用卡持有人都毋須承擔騙案損失。而騙徒瘋狂簽帳或透支現金所帶來的損失,大多由銀行或發卡機構承擔。

如涉案歹徒被繩之於法被判罪成,法庭有權頒令刑事破產令,要求被告對承擔損失的受害人或機構賠償一切損失。陸偉雄解釋,一般民事破產令有效期為4年,破產人士捱4年節衣縮食「苦日子」後可重過新生活,但刑事破產令並無限期,被告須還清所有賠償後才算完成法庭命令。

雖然正常情况下市民毋須賠償信用卡騙案損失,但實際上市民可能因此損失大量時間與精力。市民張先生於05年中開始沒有再收到信用卡月結單,由於他甚少簽帳故不以為意,至當年10月生日當天,他突然接獲追數公司信件,赫然得悉無端拖欠8萬元信用卡債務,報警後得悉被歹徒冒充身分致電信用卡客務中心更改地址,歹徒隨後利用「打電話借錢」計劃致電借錢,令銀行上當,將支票郵寄至其他地址。

受害人交涉數月「一場噩夢」

張先生雖然最終毋須賠償,卻在數個月內多次出入警署錄口供、與追數公司及信用卡機構交涉,幾經糾纏才解決,他說﹕「真的是一場噩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