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464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又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與借貸之意思表示相互一致,故金錢借貸關係須具體二個要件方能成立:
一、有金錢借貸之意思表示相互一致。
二、交付金錢於借用人。
首先就「金錢借貸之意思表示相互一致」,依民法僅須要兩造意思合致即可,即貸與人(債權人)同意借款於借用人(債務人),並借用人(債務人))亦有向貸與人(債權人)借款之意思,即可成立金錢借貸契約,惟一般為證明有前述金錢借貸契約之存在,均以書面表示為之,以為將來證明之用,惟金錢借貸契約不一定須以書面之成立要件,故如有其他證據得以證明兩造均有「金錢借貸之意思表示相互一致」,如以證人證明有借款之事或借據等。
我從你的判決中,法院目前並你敗訴的原因,就是以你沒有提出這一個部分的證據,所以就認定沒有借貸事實存在,故你必須就這部分提出相關證據。
第二就是你要有交付金錢於借用人,就這部分也是很重要的一點,因為你本身有提出相關證據,所以我就不在多說明,惟要說明的部分是,你有匯錢給對方,只能證明你有把錢交付給對方,而不代表對方是向你借錢,所以這一點要注意。
故「1、存證信函可否當借款的佐證資料。」,應該是不行的,因為存證信函只有通知的意思表示,而且是單方,而契約須雙方的意思表示合致方能成立契約,那如你可以發信函或是用錄音的方式,得到對方承辦有欠你錢的話,那你的官司就會容易很多。
就「2、若行可以依民事訴訟法中第四百四十七條中之第一審續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不是第一審續行之規定,那是證據提出的限制,因為我想你大概也沒有其他證據,所以我就不在多說。
「3、該如何辦理,寫上訴狀嗎?是否就不用訴訟費用。」,就你的情況下只能上訴二審,只是你還是要想想你要如何打這二審,重點還是在於你要能提出我前面所說的借據,還有「本票」不一定能證明你們有「金錢借貸之意思表示相互一致」,那訴訟費用還要繳。
「4、訟頌費用如何分期或延後給付。」,訟訴費不能分期,那可以緩繳,不過那有嚴格的規定,而且要另向法院聲請,就我知道的是應該要有低收入戶證明,並且你的官司有勝訴的可能才會通過。
就你補充的問題,一般詐欺有很嚴格的構成要件,很不容易成立,如果你僅依他造借錢不承認,是不太可能構成詐欺,還有上訴期間不能延,也不會因為有刑事訴訟而停止上訴期間。
最後結果是你只要能提出借據或有證人可以證明,你們之間是用借款合意的事實,你才會有勝訴的可能。
我之前唸民訴時,有一種被位訴訟的訴訟方式,也就是你的主要訴訟是清償借款或給付票款,備位訴訟為返還不當得利之利益,這樣的訴狀比較不好寫,如果你真的提出借據或相關證明的話,你可以試試看主張「不當得利」,因為我從你的判決書,看到你們有匯款給對方,那你可以主張對方「不當得利」,即沒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即金錢),如果沒有借款或你們也沒有欠錢,那對方是沒有理由收這一筆錢,他必須還給你,雖然對方主張你們匯錢給他,是借用對方的帳戶轉給其他人,那你們就可這部分主張對你們有利的證據,那我所說的這部份,在你的96年基簡字第803號判決中我有看到,好像有這樣的東西存在,在96年基簡字第803號判決這部分不是很重要,可以你以「不當得利」為基礎告對方時,這部分就很可能會有用,那還有要注意匯款的時間點問題,不過我這種說的問題,都是如果你採「不當得利」為訴之聲明時,才會須要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