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債務人死亡,其債權債務關係還是存在的,擔保人是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的。當然債務人如果有遺產的可以執行其遺產。保證的設定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權益,保護交易的安全。
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可知,借貸債務人死亡並不導致債的滅失。 《擔保法》第18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約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義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而這裡所說的沒有履行,當然應該包括借貸債務人的死亡所導致的沒有履行,因此保證人需繼續履行擔保責任。
1、一般保證責任的情況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應當先用借款人的遺產償還欠款,如對借款人的遺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擔保人應當承擔償還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擔保人與借款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論債務人是否有遺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擔保人都有義務承擔全部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
借貸當事人在保證合約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約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是連帶保證借貸,既可以要求繼承人在死者的遺產範圍制內承擔清償責任,擔保人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也可以直接要求擔保人承擔全部的清償責任。如果是一般保證,只能先要求繼承人在死者的遺產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再擔保人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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