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民間借貸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對配偶一方舉債借款的情形,請求法院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往往會成為案件爭議的焦點問題,到底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下面,就讓我們通過一則案例來一起了解一下:
2017年6月8日,王某向李某借款20萬元並出具借條一份。王某與妻子張某於2017年7月20日辦理了離婚登記。後李某於2018年2月10日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張某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張某辯稱:“雖然我和王某辦理的離婚登記在借款之後,但我們已於2016年分居,對王某借款一事並不知情。”
上述案例中,王某的借款雖發生在與張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但該借款既非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而產生,又未實際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因此,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對於債權人來講,在對外出借資金時,務必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簽字或者事後及時要求配偶對該筆債務予以追認,以防止借款人與配偶合謀以離婚為手段,藉以逃避債務,發生損害債權人權益發生的情形。
2、對於未在借款協議上簽字的配偶來講,首先,要識別該筆借款是否是用於了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的需要,若用於家庭共同支出,即使沒有簽字認可,仍要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承擔共同還款的責任。
其次,如果該筆借款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的需要,且明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或者生產經營的需要,則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該筆借款用於了除一般家庭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生產經營,若債權人不能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不需要共同償還該筆債務。
台北借錢、新北借錢、桃園借錢指南等著您,歡迎來我們money-news錢訊借錢網瀏覽,錢訊借貸網是您借錢、借貸、快速借錢的借貸網好選擇!
上一頁:借錢給人要學會保留好憑證降低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