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借貸雙方發生不必要的糾紛,保護債權人的經濟利益,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借貸要合法。 合法的借貸關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於詐騙、販毒、吸毒等非法活動,仍予以出借的,國家法律不予保護,出借人不僅得不到債權,還會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 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詐、挾迫等手段使對方違心借貸的,則屬於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有責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2、注意考察借款人的信譽和償還能力。 首先要看借款人的固定資產、經濟收入等情況,判斷其是否具備償還能力;其次要看借款人平時為人怎樣,信譽程度如何,如果借款人曾有過"有借無還"的不良信用"紀錄",就要堅決拒絕。 切莫因礙於面子、聽信花言巧語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不然,最終吃大虧的還是自己。
3、訂立協定。 現實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對方是親朋好友,礙於情面或出於信任,借貸時沒有出具書面字據。 這樣,一旦借款人否認,出借人就很難保障債權。 即使訴至法院,也會因無法舉證而陷入敗訴的結局。 因此,出借人必須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借貸協定,載明借貸雙方的姓名、借款種類、幣種、數額、時間、期限、用途、利率、還款方式、保證人和違約責任等條款,簽字畫押,雙方各執一份,妥善保存。
4、利率應合法。 借貸雙方可以根據借款的用途及其收益,共同約定一個合理的利率。 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同類同期的貸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超過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 如因利率約定不明而發生爭議,可比照銀行同類同期的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對於"利滾利"的複利借貸和預扣高額利息的借貸,法律不予保護,只能收回本金。
5、提供擔保。 對於數額較大或存有風險的借款,應履行擔保和抵押手續,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第三人為其擔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單、債券、機動車、房產等個人財產作為抵押物,並都應訂立書面借貸協定。 有些財產抵押,還應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 這樣,借款人一旦出現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可以向保證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償借款。
6、及時催收。 按照《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債權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如借款期滿后又經過2年,出借人不能證實期間曾經催收過的,法律不予保護。 為了防止超過訴訟時效,出借人應在時效屆滿前,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訴訟時效就可以從新的還款期限起重新計算。
7、運用法律。 如果借款人不講信譽,逃帳賴帳,債權人切莫採取扣押人質、強搶貨物等過激的違法行為,要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必要時,法院可以施行強制執行措施。
8、謹防"非法集資"式的民間借貸。 一些個體企業或業主利用人們貪圖高利的心理,拋出高利息誘餌,在同地域或熟悉人之間進行地下非法集資。 這類集資經營者不是揮霍過度、無力償還,就是金蟬脫殼、卷款而逃,使債權人血本無歸。 這種"變味"的民間借貸風險最大,應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視。
9、於借據過於簡單,如果發生糾紛很難憑此處理。 因此借貸雙方最好簽訂正式的借貸合同,詳細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免留下後患。 當然,如果當事人之間確實沒有書面借據或合約的,但雙方都承認借貸一事的,可以確認雙方借貸關係存在。
10、利息約定。 在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最易產生矛盾的是利息。 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
(1)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當事人約定了利率標準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準內確定其利率標準。
(3)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貸。 如果超過4倍(按現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點多)也沒關係,最多有糾紛時,法院不保護超出部分,但沒有糾紛時,就可以獲得更高收益。 說明這條規定不具備懲罰性。
(4)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具備一定的懲罰性,如果違反了該規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為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那麼,你當初約定的倍數,本來可以主張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當事人因借貸外幣、台幣等發生糾紛的,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准許。 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以參照償還時的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償還。 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參照中國銀行的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在簽訂任何合約時,首先,應當注意是否符合合約有效的法定前提條件,如簽訂合約的主體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否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標的是否合法。
其次,針對民間借貸合約來說,就意味著借款人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借款行為是雙方協商一致而形成,借款目的或用途是用於合法場所,不是用於賭博等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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