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借貸雙方發生不必要的經濟糾紛,保護債權人的經濟利益,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借貸要合法。
合法的借貸關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於詐騙、販毒、吸毒等非法活動,仍予以出借的,國家法律不予保護,出借人不僅得不到債權,還會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 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詐、挾迫等手段使對方違心借貸的,則屬於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有責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2、注意考察借款人的信譽和償還能力。
首先要看借款人的固定資產、經濟收入等情況,判斷其是否具備償還能力;其次要看借款人平時為人怎樣,信譽程度如何,如果借款人曾有過"有借無還"的不良信用"紀錄",就要堅決拒絕。切莫因礙於面子、聽信花言巧語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不然,最終吃大虧的還是自己。
3、訂立協定。
現實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對方是親朋好友,礙於情面或出於信任,借貸時沒有出具書面字據。這樣,一旦借款人否認,出借人就很難保障債權。 即使訴至法院,也會因無法舉證而陷入敗訴的結局。
因此,出借人必須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借貸協定,載明借貸雙方的姓名、借款種類、幣種、數額、時間、期限、用途、利率、還款方式、保證人和違約責任等條款,簽字畫押,雙方各執一份,妥善保存。
4、利率應合法。
借貸雙方可以根據借款的用途及其收益,共同約定一個合理的利率。 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同類同期的貸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超過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
如因利率約定不明而發生爭議,可比照銀行同類同期的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對於"利滾利"的複利借貸和預扣高額利息的借貸,法律不予保護,只能收回本金。
5、提供擔保。
對於數額較大或存有風險的借款,應履行擔保和抵押手續,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第三人為其擔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單、債券、機動車、房產等個人財產作為抵押物,並都應訂立書面借貸協定。
有些財產抵押,還應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 這樣,借款人一旦出現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可以向保證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償借款。
在簽訂任何合約時,首先,應當注意是否符合合約有效的法定前提條件,如簽訂合約的主體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否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標的是否合法。
其次,針對民間借貸合約來說,就意味著借款人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借款行為是雙方協商一致而形成,借款目的或用途是用於合法場所,不是用於販賣毒品或賭博等非法目的。
最後,在實踐當中,自然人借款是屬於實踐性合約,即需要在訂立借款合約時,出借人應當實際將借款支付給借款人,然後由借款人出具收條。 最好是用銀行轉帳形式出借款項。如果借款有利息,應當在借款合約中予以註明,否則視為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