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小學同學今年5月31日跟我借錢借了200元,說15號的時候還我雙倍,然後又過了幾天,應該是6月13號,她又找我借錢,最後我看在小學同學的面子上,又借了她150,總共是350,我找她打了借條,直接寫是借了350元,於7月1日之前還我700,然後就去吉林長春找她的男朋友了,現在一直無法聯繫上,也沒有要還的意思,我先利用法律來解決,但是我怕這個數額太小,我應該怎麼辦。我現在是初一學生,她已經不上學了。
你可以先通過你的監護人(父母)拿著借條向她的監護人(父母)追討,如果追討不成可以向法院請求支持,訴訟費你可以先支付,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返還350元錢和承擔訴訟費用,注意請求返還700元法院不會支持的,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造成的法律後果其監護人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未成年人借錢不還,可以起訴其法定監護人,即未成年人父母親。在法律上未成年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民事行為結果由其父母親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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