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證明借款關係,欠條證明欠款關係。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於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
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後,由於通過借條本身較易於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和抵賴一般都很困難。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後,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的事實。
利息支付問題,有關借款的利息利率問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欠款的利息利率問題卻沒有統一的規定。
對於涉及幾十萬甚至幾百萬金額的大額借款,除了借條沒有其他相關證據的,法院還需要通過審查債權人自己的經濟實力、債權債務人之間的關係,交易習慣及相關證人證言等來判斷當事人的這種主張是否能夠成立,僅憑借條還不足以證明交付錢款的事實。民間借貸案件的借貸事實發生非常複雜,情況各不相同,在審理中,要將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尤其是原、被告雙方和證人的證言存在諸多相互矛盾的時候,要進一步調查借款人的出借能力及貸款人的還款能力、借貸的起因及用途、出借人交付的時間和地點以及交付的形式,綜合考量債權債務人之間的關係、交易習慣以及證人的證言可信度等因素予以認定。民間借貸是實踐性合同,原告應當就履行了“提供借款”義務承擔舉證責任,被告否認借款事實或主張已經將債務償還的,應對相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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