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只有借條的話不一定打的贏官司,取決於借貸金額的數目。
在小額借貸中僅僅有借條可以主張有借貸合意亦可證明借款交付。而大額借貸中,僅有借條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有實際交付的情形下,借條僅為借貸合意的證據,並不能證據錢款已經實際交付,從而返還借款的主張得不到法院支持。
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關係屬於實踐性法律關係,故原則上債權人應當對借錢合約的訂立和借款交付兩項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民間借貸屬於實踐合約,必須交付標的物合約才能生效。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約,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這就是說只要借款人沒有提供借款,民間借貸合約就沒有成立生效。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原告依法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後果。民間借貸糾紛,原告負有舉證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係的舉證責任,證明原被告存在借貸關係必須提供以下證據:
(1)借款合約(借條)
(2)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證明(如收條、銀行轉帳記錄等)。
實踐中,對債權人主張借款為現金交付而僅有借據為證時,法院一般會根據借款金額分別處理:小額借貸中借據既是借貸合約亦可證明借款交付;大額借貸中借據一般僅視為借貸合約,而不能作為借款交付證據,出借人需要另行提交交付證據。
有時候,因為債務人沒有足夠的能力還錢,或者是其他的原因不還錢,在這個時候,債權人的權益就不能得到保障了。那麼在發生這種情況的時候,債權人應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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