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任何金額的借貸都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實際提供借款。否則,如果借款人不承認,法律上將視為貸款人沒有實際提供借款,所以為了保障借貸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該提供的就要提供,不能馬虎。
民間借貸,屬於借款合約的一種。貸款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已經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這裡的證據可以是借條、收據或者銀行轉帳憑證。
借貸合約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借貸關係中,當事人應保存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借款憑證(借貸合約、欠條、借據、收據等)、支付憑證(匯款憑證、轉帳憑證等)。
這樣做的好處是對於出借人而言,在借款人欠錢不還時,可以列舉充分的證據證明借貸關係成立;對於借款人而言,假設出借人僅憑轉帳憑證提起惡意訴訟,可以列舉雙方此前的相關交易文件證明其已還款或屬於其他債權債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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