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約作為民間借貸合約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約,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專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約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律師說法:哪些民間借貸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國家不會干涉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但為了保護正常的市場秩序,規定了下列民間借貸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1、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的;
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借人違反金融秩序轉借牟利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4、借款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當男女關係引發的分手費、“找關係、託人情屬”引發的請託費、賭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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