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兩個人借錢,跟男方進看守所,一個是民事問題,一個是刑事問題,這兩個沒有什麼必然關係。夫妻倆該還錢就還錢,男方該拘留就拘留,該承擔刑事責任就承擔,這沒什麼“怎麼處理”的問問題。
夫妻借貸,這是民事債務問題;男方進看守所,答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關在拘留所,涉嫌犯罪才關押在看版守所),亦即涉嫌違法犯罪,這是刑事問權題。
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儘管夫妻一方老公進了看守所,但所欠債務要由一方妻子來承擔,這是法律規定的,請放心!俗話說,人不死,帳不賴,就是對方妻子無法歸還欠款,她丈夫出來也會還你錢的。
有個案件是這樣的。甲與乙為夫妻。丙因為做生意缺錢,向甲借了3萬元,並向甲出具了借據。後丙到甲家還錢,恰好甲不在,為圖省事就將3萬元交與甲的妻子乙,但並未取回借條。
過了幾個月,甲與乙鬧離婚,並鬧上法院。同時,甲憑借據向法院起訴要求丙還3萬元借款,丙辯解說錢已經還給甲的妻子乙了,乙也當庭承認確實收到3萬元了,但是,法院最終認為甲的妻子收了丙的錢並不能認為丙就還甲的錢了,丙仍負有向甲還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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