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度日

68歲的楊先生1984年開始到內地工作,他說離港前曾在保安公司任職高級職員,之後到內地港資工廠工作,當過總經理,93年公司結業後他發展貿易生意,卻輸掉一切,97年回港找工作但不成功,去年回港前他在深圳一間貼紙廠任營業員,月薪僅2000元,扣除住宿只餘1200元,「自己仍有工作能力,就算僅夠餬口都不想回港領綜援」,奈何9月公司因海嘯結業,他用盡積蓄後於12月回港。

「我在香港及內地都曾交稅,在內地無福利,回港又無援助,我可以去哪裏?」楊現時在親戚家暫住,靠借錢度日,他說社署表示申請生果金及綜援均要待在港住滿10個月才申請,徬徨下曾打算在超市「明偷」博坐監:「後來想自己一生總算奉公守法,不想『臨尾香』。」他說﹕「回港後我這個年紀都無人請,有二三千元的工我都會做」。

華員會社會保障助理分會主席陳振華表示,如果申請人只有500元積蓄,按道理社署職員給他酌情權機會甚高,除非涉及其他複雜情况如銀行戶口曾有資產轉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