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涉借錢貴利放貴利

兩名現役警員與一名前警員因牽涉放高利貸(貴利),3人昨在九龍城法院受審。控方案情透露,前警員涉嫌向高利貸借錢後放高利貸,又作為中間人介紹兩名現役警員借高利貸。

被告為前警員楊志威(38歲)、已暫被停職警員金華傑(48歲)及戴耀輝(41歲),3人均否認控罪。

控罪指3人於2005年7月至07年2月,串謀他人以年利率115.2至360厘放債。根據法例,任何人以超過年利率60厘貸款,即屬犯罪。

交委任證副本借錢

債主梁國雄供稱,07年向廉署投訴有警員向他借貸後放高利貸,他早前已承認共9項放高利貸等罪等候判刑。05年中,梁稱因與楊志威的弟弟是好友,故答應借2萬元給當時是警察的楊,但不收利息。

同年7月,楊未能還錢並欲再多借2萬元,又建議支付每月2000元利息。梁坦言因貪心而答應,惟借據上表示不收利息,楊又交出警員委任證等副本。針對此筆債項,楊付了約1萬多的利息。

同年11月,楊再向梁國雄借錢,並問他坊間借高利貸的利息,梁回應若本金是1萬元,每10日的利息為1000元,楊則表示「如果係咁都有得諗下喎」,楊欲再借5萬元被拒,並提議找幾位同袍分擔風險及寫下協議書,內容指他們合資一間投資財務公司,由梁提供資金。

其後楊找來3名同袍交出警察委任證等副本,梁以為楊是為了借錢給他人,梁後來借出貸款,利息每月5000元。06年1月,楊找來另外幾名同袍簽協議書,兩度再向梁借錢5萬元,梁只收到共約2.5至3萬元利息。

梁國雄另指於05年11月,透過首被告認識同是警察員的次被告及第三被告,並向二人各借出1萬元,一個月後二人連本帶利償還1.1萬元。控方又指出,第三被告另涉找人假扮債主向另一名警員放高利貸,年利率高達360厘。聆訊今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