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因做生意或者其他緊急情況,親戚間、鄰里間常常需要互相借錢,那麼如果向夫妻一方借錢後,還錢時為圖個省事,還給夫妻另一方可以嗎?
有個案件是這樣的。 甲與乙為夫妻。 丙因為做生意缺錢,向甲借了3萬元,並向甲出具了借據。 後丙到甲家還錢,恰好甲不在,為圖省事就將3萬元交與甲的妻子乙,但並未取回借條。 過了幾個月,甲與乙鬧離婚,並鬧上法院。 同時,甲憑藉據向法院起訴要求丙還3萬元借款,丙辯解說錢已經還給甲的妻子乙了,乙也當庭承認確實收到3萬元了,但是,法院最終認為甲的妻子收了丙的錢並不能認為丙就還甲的錢了,丙仍負有向甲還錢的義務。
為什麼丙欠甲錢,還錢時還給甲的妻子乙,卻不能算作還錢給甲呢? 這是因為,雖然該債權屬於甲乙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且乙作為甲的妻子,按《婚姻法》規定,對夫妻共同的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理權,但夫妻之間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並非合同法意義上的「共同債權」。 甲與丙之間構成合同法意義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因此,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丙必須向甲履行還款義務。 而且甲持借據向法院起訴要求丙還款,這本身也說明甲乙夫妻之間對如何處置該筆債權並未達成合意。 丙不能僅僅因為甲乙是夫妻就認定無論向誰還款都是一樣的。
綜上所述,如果向夫妻一方借錢,那麼還錢時應該直接還給借錢的這一方。 否則,碰到像上述案例中這種情況,可能造成債務人無端遭受損失。
最好還是,在哪裡借在哪裡還,中國有句古話,好借好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