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借貸消費契約顯失公平 無效

台北縣法制局消保官日前協助低收入家庭和銀行之間的借貸款消費爭議。最後有匿名善心人士願意代還本金,並且銀行也善意放棄追償利息和違約金,獲得圓滿解決。消保官強調,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民眾和銀行之間的借貸糾紛,可以視個案狀況請消保官調解。

劉姓婦人是台北縣的媳婦,丈夫在92年過世後留下一筆房屋二胎貸款40萬的銀行債務,後續以年息20%連滾帶利遭催收將近140萬,而求助於夫家。恰巧台北縣法制局局長陳坤榮到金山鄉督導法律諮詢,將個案以消費爭議處理。陳坤榮局長表示,初步判斷個案爭議有三,包括案主為低收入戶不應該查封其財產,20%的利息是否偏高,以及銀行又將債權轉移給資產管理公司等。經過台北縣消保官邀請銀行和劉姓婦人協商,銀行願意只求償本金,並且經由縣長周錫瑋安排善心人士捐款,讓劉姓婦人的債務獲得解決。

台北縣法制局消保官楊舜惠說明,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而違反平等互惠就是法條明列屬於顯失公平。消費者和銀行之間的借貸糾紛,主張消保法會比民法強而有力。而民眾如果認為和銀行的借貸契約顯失公平,申請消保官調解,需要參照個別個案的時空環境和經濟條件,無法通案一併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