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現役警員及一名前警員涉嫌向一名放債人借貸後,再向同袍放貴利,年利率高達115.2至360厘。而該放債人透過前警員中介認識其他涉案警員,先後借出共廿萬元,卻不能取回全部款項,主動向廉政公署投訴揭發事件。三名警員否認共七項串謀放高利貸罪名受審。
警員涉向同袍放債一案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三名被告依次為三十八歲的楊志威、四十八歲金華傑及四十一歲戴耀輝,當中楊在○六年已離開警隊,現為散工,其餘則在今年八月停職。
控罪指三名被告在○五年七月一日至○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期間,七次串謀梁國雄及其他人士放高利貸,涉款一萬至五萬元不等。
負責放貸的男子梁國雄早前承認十三項放高利貸及協助他人放高利貸罪名。梁供稱,約○五年六月透過楊的弟弟認識楊,當時梁因相信楊財政收入而借貸給他二萬元,但沒收利息。
同年七月,楊提議以每月二千元利息的條件再向梁借二萬元,更簽了借據,答應一年內清還,但為隱瞞真正支付的利息,借據內容特別寫明毋須付息。楊亦將身分證、警察委任證及住址證明副本給梁。
同年十一月,楊又欲向梁借錢,更詢問「外面息口」,梁回答有人每十日收一次息,楊則主動回應:「如果係咁都有得諗下喎!」遂向梁提出以上次同樣利率條件借五萬元,建議連同一些「夥計」向梁借錢,但協議書上則寫及是楊與其他警員要成立金融投資公司,梁只負責借出資金,一切風險均與梁無關。
梁表示因貪心,又相信楊不會「跣佢唔還錢」,最後答應,亦認為楊是向他借錢後再「做媒借錢畀警務人員」;但楊從梁取得的所有貸款,均沒有還本金,只陸續給予梁共二萬多元利息。
另外,金及戴經楊介紹認識梁,先後以同利率條件向梁借一萬元,但均在翌月連本帶利歸還。戴則在○六年一月涉及向梁借錢後,要求梁代他冒充放債人將錢貸給另一名為「光」的警員,並每十日收息一次,但其實戴才是真正的放債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