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借貸業務管理辦法

12月28日,備受互聯網金融從業者關注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監管細則》)終於出台,共計47條,規范了網貸行業合法合規性的大致方向,點點搜財聯合創始人兼CEO曾文杰對此做出了自己的解讀。

1、細則從名稱就可以看出網絡借貸平台定義是信息中介平台,而非信用中介平台。這一定位與點點搜財一直以來的自我定位高度吻合,一直以來,點點搜財都堅持資金金融信息服務撮合中介平台的定位,為客戶的投資需求和借貸融資需求提供純信息交互和信息撮合服務,自身不參與任何交易,也未就任何業務提供擔保或增信措施。

2、細則明確要求,借貸金額要設置上限,引導用戶分散投資,不許開展線下業務,也就是說不許平台到處開做線上業務的門店。點點搜財的核心風控原則之一就是實現分散投資原則,將資金分散到不同的資產端或者出借給不同的借款人,以降低因資產和借款人過於集中帶來的風險。目前,點點搜財平台上累計的借款客戶已經超過百家,資產種類已經有幾十種,在同一資產種類項下,融資借錢方又各有不同。基於互聯網金融平台的屬性,從一開始,點點搜財就一直就堅持純互聯網化的模式,所有的推廣、交易等均通過移動互聯網的方式來進行,以實現更快的速度,更廣的影響力和更好的體驗,未來,我們也將繼續堅持這種模式,除必要的線下資產布局和相關工作外,堅持純線上的互聯網模式運營。

3、細則明確了四項基本原則: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也就是說,平台不得為上線的任何產品做擔保,同時不得做任何保本保息的引起投資人誤區的夸大宣傳或承諾,每筆資金需有對應的資產和相關的借款人或者融資方,平台不得人為截留和支配客戶資金借貸,更不得發布虛假的項目和捏造虛假借款人非法集資,資金的投向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要求,有利於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和解決真實的融資需求,不得利用平台優勢地位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從風險控制角度來講,點點搜財所發布的項目均有其相應風控措施,或擔保、或抵押、或所投項目自身有穩定現金流,這些均由融資方自身提供,點點搜財未就任何項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其次,我們堅持每筆資金擁有真實的投向,確保每個項目真實,融資借貸方主體資格適格,資金用途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要求。

4、細則明確要求平台自有資金和用戶資金隔離開來,這是極其重要的一道防火牆,而該細則由銀監會牽頭,工信部、公安部、網信辦協同,地方金融辦主抓,但細則對地方金融辦的界定還不是非常明確,在實務中會進一步清晰化。我們點點搜財的平台自有資金和用戶資金一直是有這道防火牆隔離開的,我們一直是按照信托、基金等標准金融產品合法合規性要求來打造平台及其上線的產品。

5、細則加強了信息披露原則,要求平台在其網站上充分披露出借人、借款人雙方的信息,全程公開透明,讓借錢投資者可以隨時了解到最新動態,極大地降低了投資者的風險。點點搜財將按照監管的要求,不斷強化項目信息的披露范圍和披露的頻率,做到完整披露、及時披露和充分披露。目前,每個對應項目在上線前,均會由公司的金融部門進行完整的包括法律上、財務上、項目上和其他必要要素的盡職調查並形成完整的盡職調查報告,並簽署相關的交易文件。所有的與項目有關的文件按照公司的內部要求存檔備查,部分核心文件在線上對出借人予以披露。未來,我們將開發新的信息披露和交易系統,用戶不僅可以看到完整和真實的交易文件,還可以通過網絡下載打印借貸該等文件,保存文件的紙質資料。

6、細則對網貸中介機構的退出機制首次做了具體規定,也是為了減少過去幾年因“跑路”而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網貸中介機構達成的借款交易如果是真實有效的,在網貸中介機構發生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平台無法繼續經營時,其已達成的借款交易仍受法律保護,該等資產不納入平台自身資產范圍,借款人仍需還款,出借人仍有權追索債務。這也與信托或者資產管理計劃等監管思路一致,既然作為信息中介,其作用僅為相關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撮合服務,一旦交易達成,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即形成受法律保護的債權債務關系,該等債權債務關系的債權人即為出借人,債務人即為借款人,該等債權債務關系不因為第三方的原因發生變化或者受到影響。這也是為什麼平台不能設立資金池、要求披露完整真實的信息、不得提供擔保等要求的原因所在。

最後,《監管細則(征求意見稿)》仍在征求意見中,根據實際情況的可執行性,行業還會提出許多修改意見,還未正式頒布實行,因此還有可能會有變動。無論如何,點點搜財都會堅持一貫的審慎性原則,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框架內合法運營發展。未來,點點搜財將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持續創新,不斷完善為借錢投資人提供更安全、更開放、更透明、更新穎的投資產品 。